2004年12月7日,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审理,华为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结果终于出台:3名华为前员工刘宁、秦学军、王志骏被控有罪。“沪科案”由于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新类型犯罪,而且涉及华为、UT斯达康、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,因而被业界广泛关注。
2001年7月,王志骏、刘宁、秦学军分别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辞职。当年11月,3人在上海联合投资50万元创办了一家名为“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”的企业,主业为制造光传输设备,并先后从华为挖走开发人员20余人。
王志骏等3人创办沪科后,曾经与上海贝尔合作。2002年10月上旬,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,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。此后,该设备已停售,上海贝尔也终止了与沪科的合作。而当月中旬,UT斯达康宣布以200万元人民币和分3年授予1500万美元期权的代价收购了沪科,刘宁、秦学军、王志骏3人遂成为UT斯达康员工。但这一行为彻底“激怒”了华为。
几天之后,华为突然撤销了民事诉讼,并向警方报案,称王志骏等3人窃取其商业秘密,制造、销售与华为相似的产品。11月22日,警方将3人拘留。12月18日,该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司法机关,随后3人被批准逮捕,并于2004年5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。
在历经4次开庭之后,2004年12月7日,深圳南山区法院对该案终于有了判决,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,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,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各处罚金5万元;秦学军为从犯,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3万元;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,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,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.01万元为限。
被告辩护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,官司仍将继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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